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林松茂 被告 賴美惠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2頁第14行關於「冠華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冠威公司」;第2頁第22-23行關於「…,故冠威公司現由原告獨資,出資額350萬元,亦均由原告獨自出資。」之記載,應更正為「…,故冠威公司現由被告獨資,出資額350萬元,亦均由被告獨自出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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