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鄭富吉 被告 何增淦 被告圳佳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彭燕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何增淦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以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茲因原告聲請(見本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刑事卷宗101年3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邱忠義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