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明煌 上列聲請人與 許良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5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承一、,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票據號碼CH473301、CH473302本票二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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