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再字第40號再審原告 陳志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子洋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萬,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0萬0,252元,因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林祐宸法官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永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