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615號原告 謝昕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芷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