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債權人 卓國閔 上列債權人卓國閔因與債務人楊X倫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卓國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之真實姓名(請勿隱匿)。
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釋明是否有約定利率,如有,請提出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