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呂嘉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之百分之十計收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七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七之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