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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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桂燃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桂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293、167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293、16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盛裝用之包裝袋2只,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附表:
┌──────────────┬───────────┬──────────┐│扣案物品及重量│檢驗結果│備註│├──────────────┼───────────┼──────────┤│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37公│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克,取樣0.0028公克,驗餘毛重││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0.3672公克)││告(105年度毒偵字第││││1676號第36頁)│├──────────────┼───────────┼──────────┤│白色微黃結晶1袋(淨重0.6190│檢出Methamphetamine(│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4克,驗│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醫務中心之毒品鑑定書││餘淨重0.6186公克)││(105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第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