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悅國際合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62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