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680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丙000000
0巷1債務人丁○○
6巷1債務人乙○○
6巷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曉陽商工時,邀同債務人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58,94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附表編號1)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附表編號2.3.4)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 許凱強 自民國92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1,35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乙○○、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二)依借據條款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三)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16806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3,055元│92年7月1日│8.1%│93年1月2日│├──┼────────────┼───────────┼───────────┼───────────┤│002│22,942元│93年4月1日│7.7%│93年5月1日│├──┼────────────┼───────────┼───────────┼───────────┤│003│27,680元│93年4月1日│7.7%│93年5月1日│├──┼────────────┼───────────┼───────────┼───────────┤│004│27,680元│93年4月1日│7.7%│9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