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楷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楷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楷清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27、9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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