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楷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楷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楷清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27、9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