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8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正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7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林彥成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8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正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7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林彥成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