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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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秀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秀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1年5月29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34
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嗣被告不服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判決上訴駁回,已於101年11月19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附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5日某時│100年8月15日某時│101年4月8日凌│││許│許│晨0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239號│毒偵字第2239號│毒偵字第999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字第││││第9號│第9號│342號││├──┼────────┼────────┼────────┤│事實審│判決│101.04.30│101.04.30│101.08.15│││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未經事實審理)││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第9號│第9號│3019號││├──┼────────┼────────┼────────┤││判決││││││確定│101.05.29│101.05.29│101.11.19│││日期││││├───┴──┼────────┴────────┼────────┤│備註│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編號3-4合併定應│││月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8日凌晨0│││││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999號││││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342號││││├──┼────────┼────────┼────────┤│事實審│判決│101.08.15│││││日期││││├───┼──┼────────┼────────┼────────┤││法院│臺灣高院││││││(未經事實審理)││││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3019號││││├──┼────────┼────────┼────────┤││判決││││││確定│101.11.19│││││日期││││├───┴──┼────────┼────────┼────────┤│備註│編號3-4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