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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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230號聲請人 簡敏玲 即延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延廣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起擔任延延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延廣有限公司申請領回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勞動局尚在作業階段,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69號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年10月3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9年4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