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聲請人 許崇爕 (即 許榮秋 之繼承人)聲請人 許葉金菊 (即許榮秋之繼承人)聲請人 許寶蓮 (即許榮秋之繼承人)聲請人 許寶穗 (即許榮秋之繼承人)聲請人 許寶桂 (即許榮秋之繼承人)聲請人 許寶瀛 (即許榮秋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榮秋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許榮秋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提出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有無拋棄繼承)之家事法庭函文。
(五)提出向股務代理人處申辦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函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