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青樺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7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李青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青樺於民國102年8月2日,以其父親 陳勝梅 之名義,在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通台輪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70,005元之價格,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1輛,並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之方式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仲信公司)辦理融資,約定應自102年9月起至103年11月止分15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4,
667元予仲信公司,且在繳清全部價款之前,該機車之所有權仍屬仲信公司所有。詎李青樺於102年8月2日取得該機車後,僅因缺錢花用,竟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102年9月10日將該機車予以侵吞入己並變賣予他人,而得款53,000元。嗣因李青樺並未依約繳納分期款項,經仲信公司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青樺於本院之自白。
㈡ 李登翔 在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陳述;陳勝梅、劉姵吟分別在偵查中之陳述。
㈢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廠商資料表、102年12月3日102
年度(刑)字第0208A00554號函所附分期付款紀錄、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公路監理單位機車過戶資料。
三、核被告李青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己利,竟即將該機車侵占後予以變賣,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透過陳勝梅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本案所侵占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
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