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高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高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高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2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1罪),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中旬至107年11月8日107.11.08108.07.02至108.07.15偵查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60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352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60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352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029號、第2059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0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29號判決日期108.11.20108.11.20109.12.0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3.30109.03.30109.12.31備註編號1至2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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