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20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2031號上訴人 張瑟鈞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詹榮鋒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民國109年7月2日108年度訴字第1802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13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77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09年10月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分別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王俊雄法官林妙黛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