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20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2014號聲請人 侯森茂
侯 蔡素貞 侯吉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經本院89年度裁字第120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訴確定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8年度裁字第71號再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89年9月22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08年2月11日又為本件再審之聲請(非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理由),距原確定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依前開規定,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帥嘉寶法官李玉卿法官曹瑞卿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