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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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曼萍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
郭明松 律師 陳宜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0月28日102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838號、101年度調偵字第
967、973、9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曼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曼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1年3月及1年8月,並於民國10
3年11月10日送達於被告位於臺北市○○街○段○○號5樓之
1指定送達處所,經其受僱人收受判決書而為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3年11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之103年11月20日後20日內,亦即103年12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介安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