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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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志欽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欽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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