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蔡旻宏

債務人 賴家宏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因與債務人賴家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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