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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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 吳佩珍
吳佳學
一、債務人吳佩珍、吳佳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86,434元,及自民國(下同)10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佩珍應向債權人給付17,276元,及自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3%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
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與期前未獲清償利息共17
5元。
三、債務人吳佩珍、吳佳學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