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58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丙○○、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丙○○及乙○○之法定代理人及戶謄(記事勿省)。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