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坦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坦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坦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