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王中志 債務人 林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