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 巫福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 鄭木水 訴訟代理人 鄭雯瑩 被告 鄭海山 被告 鄭長庚 訴訟代理人 鄭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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