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8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4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