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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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孟璇 被上訴人即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