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富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美文 間因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804,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