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0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律,除㈠犯罪事實欄第8、9行及第10、11行「安非他命」應一律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㈡論罪欄第3行「第47條」應更正為「第47條『第
1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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