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3號和解筆錄
原告 洪幸儀 被告 葉蔚恆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3號就本院103年審交易字931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通譯林澤慶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洪幸儀被告葉蔚恆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伍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其給付方法為103年8月12日準備程序中當庭給付参萬元,其餘拾貳萬元,自民國103年9月11日起,按月匯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幸儀之帳戶,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交易字第931號葉蔚恆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洪幸儀被告葉蔚恆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三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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