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素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素華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素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於警方執行公權力職務時,恣意對警員施加強暴,破壞國家法紀及尊嚴,亦危害公務員之人身安全及公務之執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不識字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撤緩偵字第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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