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其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8月19日將其收押,茲本院於99年11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雖於審理期日被告坦承犯行,惟檢察官向本院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2年,所犯重罪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因認原有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