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寶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李寶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寶華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庭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