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櫂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櫂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櫂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一)94年間,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1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上開(一)案件所處之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7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併與不得減刑之上開(二)案件所處之有期徒刑9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被告於96年2月13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刑期終結日為104年8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6月15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61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