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2號
104年度訴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佑選任辯護人王英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420、5710、5909、6131號及104年度偵字第5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坤佑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蔡坤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受命法官處分自民國104年11月4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105年1月22日 雲檢銘水 105執309字第2162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