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10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鴻禧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廖靜慧 ○號債務人 蘇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玖角貳分,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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