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鵬榮
法定代理人  周鴻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張秉堂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鴻昇」。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竹北簡易法庭法官楊明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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