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進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7年度速偵字第3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緩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手冊壹本、六合彩、大樂透、今彩五三九開獎號碼單共參張、傳真機壹臺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進丁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速偵字第37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高檢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駁回再議而確定,並於108年4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六合彩簽手冊1本(聲請書誤載為1張)、六合彩、大樂透、今彩539開獎號碼單3張、傳真機1臺,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38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更正)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以107年度速偵字第37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南高檢署於107年4月27日駁回再議確定,於108年4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雲林地檢署107年度速偵字第
370號為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南高檢署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672號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憑,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六合彩簽手冊1本、六合彩、大樂透、今彩539開獎號碼單3張、傳真機1臺,均為被告所有,六合彩簽手冊1本及六合彩、大樂透、今彩539開獎號碼單共3張是作為被告參考簽注使用,而賭客下注後,被告再利用扣案之傳真機傳簽注單給上游組頭下注等語,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則扣案物核屬供被告所用之物,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適用之法律(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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