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玉萍代理人謝曉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眞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眞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於中華民國90年8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眞成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陳眞成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設籍在臺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惟因陳眞成行方不明,由其弟 陳眞達 於83年8月23日向警方申報失蹤而經警受理為協尋人口,陳眞達因不知死亡宣告申請程序,委由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函請本署檢察官辦理。經本署傳詢陳眞達到庭陳稱:伊哥哥陳眞成於83年8月23日失蹤後,由其向警方報失蹤,自此陳眞成未曾與何家人聯絡,並無配偶及子女,亦無其他親屬在世,對於向法院聲請陳眞成死亡宣告無意見等語;復查無陳眞成之入出境、勞保與健保投保資料;又陳眞成於83年8月23日因離家出走、行方不明經家人於同日向警申報失蹤而為協尋人口,應認失蹤滿7年。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裁定對於陳眞成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眞成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陳眞成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眞成死亡等語。
二、查失蹤人陳眞成於83年8月23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並經證人陳眞達證述綦詳(詳見105年7月25日訊問筆錄),且有本件卷宗資料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查陳眞成自83年8月23日失蹤,計至90年8月23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