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72號第778號110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 蔡鎮宇
陳東茂 謝政翰 鄭智仁 被告 陳逸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逸穎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蔡鎮宇、陳東茂、謝政翰、鄭智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吳志強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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