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62號聲請人 宋建世 上列聲請人呈報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選任宋建世為清算人,為此聲請呈報清算人等語。
二、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之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前段既僅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其法定清算人,並未如同法第79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127條及第322條第1項但書另設有「股東決議」或「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則各該規定於外國公司之清算自不在準用之列(司法院(83)秘台廳民三字第01534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外國公司,該公司之分公司經理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為 盧金柱 ,此有外國公司認許表、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應以盧金柱為清算人,本件由相對人總公司董事會決議另行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由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備查,於法未合,自應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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