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5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5364號聲請人 簡明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書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五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到期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