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5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5369號聲請人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佳芳 、 莊政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3日聲請狀相對人欄誤繕為「 徐佳芳 、莊政儒」,應為「余佳芳、莊政儒」,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