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26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黃妤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玄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