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2、4、6至9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3、5所示之罪則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受刑人已於107年12月20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1紙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考量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2年7月、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
107年度審簡字第9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及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7等三罪為相同犯罪類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3、4、6、8、9等五罪為相同犯罪類型(竊盜罪),於合併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8日│106年5月8日│106年5月7日凌晨0時至│││││同年月9日9時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7號│字第1537號│第13413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967號│106年度湖簡字第38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12日│107年4月26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967號│106年度湖簡字第38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6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2月│107月2月9日│107年4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助│││第1305號│第2062號│字第977號(即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79│││││號)││├──────────┴──────────┴──────────┤││編號1至7所示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肇事逃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5日│106年6月14日│106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3413號│字第97號、第98號│字第97號、第9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6號│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0│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6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6號│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0│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0│││││號│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26日│107年8月3日│107年8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字第│││第978號(即臺北地檢│第4947號│4945號│││107年度執字第3487號│││││)││││├──────────┴──────────┴──────────┤││編號1至7所示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2219號│7870號│7873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91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91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91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26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第6080號│7271號│7271號││├──────────┼───────────┴───────────┤││編號1至7所示案件經│編號8至9所示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91號│││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78號裁定應執行有徒刑││││2年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