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6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26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00││├──┼───────────────┼──────────────┼────┼───┼────┼───┤│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80││├──┼───────────────┼──────────────┼────┼───┼────┼───┤│003│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20││├──┼───────────────┼──────────────┼────┼───┼────┼───┤│004│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005│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