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四所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時間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