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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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李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昀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鈺順儀器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春蘭 京城商業銀行民雄分行109年6月30日42,242元0000000